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0512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1层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EBH88B。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板芙镇凌八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9G4KX9。
经营者:陈燕,女,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22。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盟否网络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板芙镇凌八奶茶店(下称凌八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盟否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8612542号、第26752299号、第29755597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开始运营答案茶品牌,创新地把“茶+AI+社交”融合一体,运用互联网思维,打造健康有趣的茶饮。
原告名下拥有第28612542号“答案茶”、第26752299号“答案”、第29755975号“答”商标,上述商标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经过原告的努力宣传和运营,前述品牌已取得优异的市场效果,在2018年5月被品图智库评为“2018中国零售新物种五十强”,2018年6月被零售老板内参评为“新中国新锐餐饮连锁TOP50”,2018年7月获“2018郑创汇国际创新创业大赛7月月赛”三等奖,2018年10月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二等奖。
截至2019年6月,已经有超过400家门店加盟,“答案茶”“答案”“答”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运营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
经原告调查,被告在开设的名为“答案茶”的店铺内,在其门牌字样、产品菜单、茶饮包装等场景上均突出使用“答案茶”“答案”“答”等字样,前述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上述标识使用及宣传的产品也与原告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种类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已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的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盟否网络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被告凌八奶茶店已于2020年7月16日已被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即在原告盟否网络公司起诉之前本案被告凌八奶茶店已丧失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