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06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托格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I5014(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饶家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民,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峻博,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严永强诉被告广州托格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严永强于2021年*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严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