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5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洲培,1989年3月2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洲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现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