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84号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63幢三层S区043号。
法定代表人:程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岫,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乐香,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乐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