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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阳乐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284号
案件名称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阳乐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阳乐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84号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63幢三层S区043号。

法定代表人:程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岫,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乐香,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乐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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