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64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新美美家超市。
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丽莱社区丽彩珠泉新城5号楼4号商铺1层(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丽彩珠泉新城底商秦都区丽彩社区卫生服务站隔壁,门头:新美美家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XPR32F。
经营者:孛根银。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新美美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琼、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新美美家超市经营者孛根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