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70号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丁家村。
法定代表人:邓春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男,1985年6月18日生,原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经营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因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遂变更本案被告一为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的经营者刘文,并于2020年5月11日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由50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后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