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650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橙子家百货商行,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后河镇后河老医院桥头西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082MA47EPF00A。
经营者:王洋。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长葛市橙子家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