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1刑初91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贤福,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泰宁县,现居住石狮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6月8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六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贤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贤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杨贤福运送一批其购买拟用于销售的假冒“AirJordan”注册商标的衣服到石狮市无名服装包装厂给黄大平(另案处理)进行后整包装。
公安人员于同年5月20日查获该包装厂,当场抓获黄大平,扣押假冒“AirJordan”注册商标的儿童长裤2020条、儿童上衣1620件、儿童套装460套。
经鉴定,本案非法经营的数额为人民币1223664元。
被告人杨贤福于2019年6月14日在石狮市电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贤福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23664元,属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贤福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贤福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贤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杨某1、杨某2、欧某、张某、李某1、李某2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电子数据,送货单据,收款收据,辨认笔录,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公证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贤福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23664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贤福购买拟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贤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贤福能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贤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杨贤福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杨贤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贤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假冒“AirJordan”注册商标儿童长裤2020条、儿童上衣1620件、儿童套装460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少如 人民陪审员 洪清溪 人民陪审员 吴静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