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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湾里区幸福路南客隆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民初166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湾里区幸福路南客隆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湾里区幸福路南客隆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66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湾里区幸福路南客隆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48号九洲依云郡综合楼A栋店面107、108、109室第一层,325室、326室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5MA364T4E9U。

经营者:李欠平,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湾里区幸福路南客隆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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