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2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和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建材城市场一期一区15栋13-16号。
经营者:陈伟平。
被告: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东南侧壹海城2栋B座904(入住国信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海洋。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和浴建材经营部、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和浴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和浴建材经营部、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