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泽兴配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990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泽兴配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泽兴配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99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泽兴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2052号统建楼一楼高登通讯市场A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DXHR9X。

法定代表人:罗丹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泽兴配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27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