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99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泽兴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2052号统建楼一楼高登通讯市场A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DXHR9X。
法定代表人:罗丹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泽兴配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