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98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西关大街东首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0。
法定代表人:沙振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