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0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耕,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新妙颜化妆品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康乐街仿古一条街西侧24号。
经营者:黄丹,业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经济开发区新妙颜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且原、被告双方也未协议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