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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佳瑞电子产品商行、吴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738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佳瑞电子产品商行、吴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佳瑞电子产品商行;吴雪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38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苏雨恒,社长。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佳瑞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路103号国储电脑城2楼112号。

经营者:吴雪峰。

被告:吴雪峰,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本院受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佳瑞电子产品商行、吴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佳瑞电子产品商行、吴雪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佳瑞电子产品商行、被告吴雪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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