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70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琴,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送达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