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8764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地址卢森堡大公国L-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
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璐璐,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盼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A4-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AKP97。
法定代表人:陈育涛。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盼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