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96知民初5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森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东夫村南三巷20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莲,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森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森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