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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广州花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231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广州花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广州花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31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花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8号12栋1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H。

法定代表人:沈敏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广州花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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