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721号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0楼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松龄小渔村鱼馆,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城张仁和街20号楼三单元102号。
经营者: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云,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松龄小渔村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