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550号 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61号3702室。
法定代表人:Burnetkeithalexand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秦富强,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庶骏,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庶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