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81号原告:台州市黄岩赛伟模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
法定代表人:包荣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林,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银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村十一组边家沟。
法定代表人:吴忠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霖、云万荣,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王丽娟,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赛伟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银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赛伟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20年10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赛伟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赛伟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赛伟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