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3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俊,女,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男,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卫刚,男,汉族,1978年9月8日生,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珂,男,汉族,1983年2月2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楼XX,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卫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文俊、被告张卫刚委托代理人吕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