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刑更1228号罪犯沈国祥,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湖州市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现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浙021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国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0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9月25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认为,罪犯沈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国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沈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国祥减去有期徒刑八天(刑期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