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98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丝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华五金店,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火炬二路,注册号:360106600017987。
经营者:程受华,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华五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华五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