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域咸区Ⅱ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VistraCorporateServicesCentre,WickhamsCayⅡ,RoadTown,Tortola,Br。
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舒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XXX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113。
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
上诉人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7218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何渊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慧眼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慧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何 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