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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朱泽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朱泽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朱泽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63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泽浩,男,汉族,2000年6月4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陂洋镇居民区***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泽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8800元,应退回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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