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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执保1797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保1797号申请保全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少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李玲,女,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张店区。

申请保全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鲁032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李玲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9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李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玲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9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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