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14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街潍县中路金融广场6座11层1106。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鼎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鼎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