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13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宏宇水暖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江都区仙女镇双仙路16号2幢1单元103号。
经营者:马翠红。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宏宇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