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471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六合帝诚五金建材商店。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五金建材市场二期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
经营者:宋先勇。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口区六合帝诚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