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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秦卫国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秦卫国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秦卫国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4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卫国,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卫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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