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8民初16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新阳光厨具综合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鳄商都1区7号。
经营者:程维。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新阳光厨具综合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2020年10月9日,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宣城市新阳光厨具综合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继泽审判员 马 烈审判员 魏牟莉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梁翔书记员张庆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