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597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贵,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陈春波蛋糕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1号凯德mall天津湾03-17A。
经营者:韩树岩,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磊,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陈春波蛋糕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