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赣县粤客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知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赣县粤客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赣县粤客隆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18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县粤客隆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兴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MA36PRWR2R。

经营者:于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县粤客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