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1民初3920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陈集镇清华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人民路9号楼。
经营者:周学梅,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陈集镇清华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