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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4766号之一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文景领秀苑**103。

经营者:王植胜,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文景领秀苑**103。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4日、2020年10月13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未到法院处理有关事宜。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经营者王植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0年10月22日将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湘赞烟酒商行及经营者王植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174.20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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