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9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振盛超市。
经营者:邹海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振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