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99号原告:上海耀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梁程记阿三生煎馆长江路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长江中路****楼**。
经营者:胡曼。
原告上海耀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梁程记阿三生煎馆长江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上海耀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耀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耀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计662元,由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阿三生煎馒头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