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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连南瑶族自治县惠丰购销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14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连南瑶族自治县惠丰购销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连南瑶族自治县惠丰购销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14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惠丰购销部,经营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三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26MA512F420G。

经营者:高见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惠丰购销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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