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58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妃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村紫金******iv>法定代表人:周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妃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因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