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民初586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欣,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