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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福州恒合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486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福州恒合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恒合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声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盛翔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86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石桂大道****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恒合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9层06室、07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旻峥,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江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江其。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盛翔食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百荣世贸商城******iv>经营者:温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涛,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恒合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声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盛翔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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