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16民初5052号原告:武汉华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福星医药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温珊珊、康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培,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富诺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临空经济示范工业园备用库房**及车间**div>法定代表人:程美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武汉富诺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华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武汉华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