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90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盈,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告:张增灵,男,1999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盈、张增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