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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盈、张增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790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盈、张增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盈;张增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90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盈,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告:张增灵,男,1999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盈、张增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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