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842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201-H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58B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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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沃伟诺手袋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洋坑工业区金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伟松,职务。
×××41W法定代表人:郑伟松,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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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伟松,职务。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沃伟诺手袋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