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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骆同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310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骆同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义乌骆同雷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10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骆同雷食品店,经,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塘村/div> 经营者:骆同雷,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骆同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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