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612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敏,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中和精厨匠人民食堂土菜馆,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东寺北二路**附**。
经营者:杨世军。
裁定理由:原告王幸存与被告高新区中和精厨匠人民食堂土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王幸存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王幸存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