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291号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赫连建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媛,广东良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齐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磊。
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合齐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第2、3项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64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