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411刑初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国印,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祁晓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国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张振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国印及其辩护人祁晓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候国印采购福耀、本田、丰田、大众、宝马、通用等品牌商标的汽车玻璃,在湛河区双发汽车玻璃店内进行零售,从中赚取利润。
侦查机关在候国印的玻璃店及仓库内共查获1672片汽车玻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价值174700元人民币。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候国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候国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国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候国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候国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候国印具有自首情节、属于犯罪未遂,其自愿认罪认罚,又无犯罪前科,本案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犯罪金额也仅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
此外,候国印系家中的顶梁柱,父亲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
妹妹自幼重度智力障碍,二级残疾;
妻子患脑出血,肢体活动与语言能力受限,二级残疾,完全护理依赖;
小儿子系未成年人,2020年发生交通事故致胸壁损伤等,后又查出患纵膈神经瘤,花费巨额医疗费,家庭情况特殊。
综上,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对候国印从轻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候国印采购福耀、本田、丰田、大众、宝马、通用等品牌商标的汽车玻璃,在湛河区其本人经营的双发汽车玻璃店内进行零售,从中赚取利润。
公安机关在候国印的玻璃店及仓库内共查获1672片汽车玻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74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候国印于2019年1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再查明,候国印的父亲出生于1943年8月15日,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
候国印的妹妹自幼重度智力障碍,二级残疾;
妻子张某1患脑出血,肢体活动与语言能力受限,二级残疾,完全护理依赖;
小儿子系未成年人,2020年发生交通事故致胸壁损伤、声带坏死,后又查出患纵膈节细胞神经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销售清单、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病历等书证;
证人张某1、侯某、康某、刘某1、张某2、寇某1、王某、刘某2、寇某2等的证言;
被告人候国印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等。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国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候国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委托平顶山市湛河区司法局对候国印进行调查评估,候国印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根据被告人候国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国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本案已扣押的汽车玻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吕东涛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