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94号原告: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街道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方中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方新良胡辣汤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下牛村南街**。
经营者:方敬涛。
原告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方新良胡辣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